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9 字号:[ ]


校党字〔2015〕41号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华北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华北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书写,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政治态度、今后努力方向等。在写入党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应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附上。若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等需向党组织说明的也一并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党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介绍入党的有关知识和党员需具备的条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指出努力的方向。所派党员要把谈话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七条  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和考察,各方面表现较好,入党愿望迫切,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校党委备案。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应有共青团组织的书面推荐意见,28周岁及以上的应有工会组织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承认《党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上表现突出,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行为;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按规定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通常可采用如下方法:一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二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如党员大会、党课学习、党日活动、新党员宣誓等),使他们受到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三是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政治觉悟,增长知识和才干;四是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以便于党组织对其加深了解和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五是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使他们学好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定期考察,每半年要考察一次,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形成总结性材料,作为决定是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把新涌现出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及时调整出去,并将调整情况上报校党委组织部;二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同时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并以书面形式写明组织意见;三是对从外单位调入的职工或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其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继续培养考察;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培养,待条件成熟后再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学生应征求辅导员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每年12月底将下年度的发展对象情况汇总,报校党委组织部。凡未列入发展对象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履行入党程序之前,必须参加由学校业余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为本科生的,发展前一年(两个学期)规定的各门必修课程一次性考试全部合格(或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但经重修后合格),且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在本班前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为研究生的,发展前各门必修课程一次性考试全部合格,且发展前一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在本班前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在毕业、离开工作岗位前,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党支部研究拟发展对象名单,并整理材料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2)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预审合格后进行公示;(3)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4)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5)填写党支部决议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6)学校(学院)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7)校党委备案(审批);(8)党支部派人与预备党员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予以宣布;(9)进行宣誓。
    第二十二条  在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应提交发展对象下列材料:(1)入党申请书;(2)团组织推荐意见;(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4)思想汇报;(5)个人自传;(6)政审外调材料;(7)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的审查材料(发展对象是教职工,应有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发展对象是学生,要提供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及排名、受奖和处分情况;发展对象是研究生,需提供导师意见);(8)党员和群众意见;(9)业余党校结业鉴定;(10)党支部政审及综合考核意见。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须对党支部提交的发展对象有关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要深入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方式,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全面了解拟发展对象的思想和现实表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完成初审后,将发展对象的全部相关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各学院党委完成预审后,将入党材料汇总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是学生,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进行审查;发展对象是教工,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要通过公告栏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各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发展对象的公示工作,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的公示工作。
    公示期间收到的反映意见,要认真核实处理。经核实确有影响发展入党问题的,取消相关人员的发展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在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审查通过、并经公示无问题的发展对象,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申请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否则应改期举行。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其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以便上级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的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应召开党委委员会,对预备党员的发展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在审批前,党总支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对预备党员的发展情况进行审查;在填写审查意见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在履行完支部程序后,即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一般由校党委组织部的同志或委派专人谈话;发展对象是学生的,一般由党总支委员谈话。各学院党委的发展对象,入党前谈话均由各学院党委委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定期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党的优良传统以及正确对待预备期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要考察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共产主义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增强党的观念,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考察的结果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日常的教育考察由党支部及入党介绍人负责,认真培养考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长预备期六个月: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缺席次数达三分之一者),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2组织观念不强,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工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或学生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4学生党员有1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有一个学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发展党员相应要求的。
    (二)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长预备期一年: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缺席次数达二分之一者),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2组织观念淡漠,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
    4民主评议党员总评分在合格等次分数标准以下的;
    5学生党员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两个学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均未达到学校发展党员相应要求的。
    (三)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经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2信念动摇、不愿继续保留在党组织内的;
    3预备期满、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
    4无组织观念,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教工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
    6学生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或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而留级、退学的(身体原因及申请退学除外);
    7其他规定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3)支部委员会审查;(4)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5)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报校党委备案(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党支部对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教育和考察的全部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管理,待学生毕业前统一归入本人学生档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原因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每半年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委组织部将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要严肃查处。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华北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科技学院党字〔2004〕15号)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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